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六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三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原審係依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論處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
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
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