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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9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見原審卷第五十五頁) ,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五月一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五月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被訴施用毒品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部分,業經判決 確定,並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附本院卷可稽 ,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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