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九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見原審卷第五十五頁)
,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二日,截至五月一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五月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被訴施用毒品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部分,業經判決
確定,並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附本院卷
可稽
,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