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七○九五、九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原審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論處罪刑,查該條係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
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