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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0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七○九五、九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原審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論處罪刑,查該條係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 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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