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丁○○
丙○○
乙○○
己○○
戊○○
庚○○
甲○○
右上訴人等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一、六四七三、九五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論以上訴人即被告丁○○未經許可,無故
寄藏手槍,又共同以
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共同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
行動自由;上訴人即被告戊○○、庚○○幫助共同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罪
刑,及
諭知上訴人即被告己○○、甲○○均無罪之不當判決,改判分依
牽連犯之例,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即被告丁○○共同未經許可,無故
持有手槍;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戊○○、庚○○、己○○、甲○○共同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等罪
刑。且以被告丁○○等人所為與擄人勒贖行為有異,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
固非無見。
惟查:㈠
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
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
,然後基於調查所得
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
未調查,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等人僅係欲向被害人
鄭文玉討回被告丁○○被詐賭輸掉之金錢,並非擄人勒贖
等情為據,
乃變更檢察官起
訴法條,將此部分改論以被告等涉犯妨害自由之罪名。但原審對被害人鄭文玉究竟如
何向被告丁○○詐賭﹖所憑何據﹖又丁○○所辯其被詐賭輸掉新台幣(下同)一千萬
餘元之具體過程若何﹖有何來源證明﹖又若被害人苟有詐賭情事,則丁○○在參與賭
博之一、二個月
期間內何以其本人及其他參與者均未能發現,而於逾半年之後始獲悉
起意討回﹖以及丁○○既稱被詐賭輸一千餘萬元,何以不要求被害人全數退還,却竟
同意被害人以半數即五百萬元
和解,其理安在,均欠明瞭,致本院無從為
法律上之判
斷,自仍有待詳為徹查剖析釐清之必要。原判決在上開攸關被告等涉犯罪名成立
與否
之重要事項未予詳查究明,即泛以「風聞」、「聽聞」等擬制臆度之詞,資為論斷被
告等人僅係欲向被害人索回被詐賭之金錢,
而非擄人勒贖之裁判基礎,不無速斷,要
難謂無證據調查未盡及採證有違
論理法則之違法。㈡又刑法上共同
正犯之成立,須共
犯間
彼此有犯罪意思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担為要件,且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始克相當。而此項要件,除應於事實欄內詳加記載
外,並應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認定此項事實所憑之證據,方足資為論罪
科刑之根據。
卷查原判決就如何認定被告戊○○確已參與本件犯罪
構成要件行為所憑之證據安在﹖
未見詳為論列及說明,於法已有未合;又被告己○○一再訴稱
告訴人於遭丁○○等人
剝奪行動自由過程中,並未受繩索或其他工具之綑綁,且在其返回家裡時亦未對
告訴
人有任何不法之動作,如何可能事先與丁○○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原審就此有利被
告己○○之證據主張,未詳予調查,且又未詳述其不予調查之理由,亦有疏漏;再原
審既認定被告庚○○在丁○○至其住處時並不在家,乃係由鄰居之告知,則被告庚○
○又如何與丁○○有犯意之聯絡,另就被告庚○○與黃榮添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
擔之憑以認定之證據何在﹖亦未見原判決於理由內詳為論列及說明,亦難謂為
適法;
又原判決於理由二-㈦項下載敍以被告甲○○,雖經營釣漁場,然其於警車到場時,
見告訴人向警求救,庚○○騙警察說告訴人有神經病,於警察離去時,被告甲○○復
勒住告訴人脖子,加以警告,此亦經告訴人供明,況被告見告訴人如此狼狽,豈有不
知告訴人係被挾持控制之人,其仍提供場所,阻止告訴人再妄動求救,
顯有共同參與
之犯意與行為,亦甚明顯為據。然究竟告訴人之片面指訴得否遽信,非無疑義,原審
竟未調查其他證據,亦未向警方查詢究明告訴人之指訴是否與事實全然相符,即率以
採為裁判論斷之唯一證據,不無速斷;另原審對於
共同被告丁○○、丙○○等一再陳
稱被告乙○○沒有叫另二個人看守告訴人之證詞,未說明何以不足資為被告乙○○之
有利證明,並不足以昭折服,於法亦有未洽。依上所述,原審在事實真相尚未完全究
明釐清前,即行判決,顯屬速斷,且亦難謂無判決理由欠備及有未盡調查
證據能力之
違法。檢察官及被告等之
上訴意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
發回
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