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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0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丁○○          丙○○          乙○○          己○○          戊○○          庚○○          甲○○ 右上訴人等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一、六四七三、九五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論以上訴人即被告丁○○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手槍,又共同以 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共同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 行動自由;上訴人即被告戊○○、庚○○幫助共同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罪 刑,及知上訴人即被告己○○、甲○○均無罪之不當判決,改判分依牽連犯之例,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即被告丁○○共同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手槍;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戊○○、庚○○、己○○、甲○○共同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等罪 刑。且以被告丁○○等人所為與擄人勒贖行為有異,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 固非無見。 惟查: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 ,然後基於調查所得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 未調查,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等人僅係欲向被害人 鄭文玉討回被告丁○○被詐賭輸掉之金錢,並非擄人勒贖等情為據,變更檢察官起 訴法條,將此部分改論以被告等涉犯妨害自由之罪名。但原審對被害人鄭文玉究竟如 何向被告丁○○詐賭﹖所憑何據﹖又丁○○所辯其被詐賭輸掉新台幣(下同)一千萬 餘元之具體過程若何﹖有何來源證明﹖又若被害人苟有詐賭情事,則丁○○在參與賭 博之一、二個月期間內何以其本人及其他參與者均未能發現,而於逾半年之後始獲悉 起意討回﹖以及丁○○既稱被詐賭輸一千餘萬元,何以不要求被害人全數退還,却竟 同意被害人以半數即五百萬元和解,其理安在,均欠明瞭,致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 斷,自仍有待詳為徹查剖析釐清之必要。原判決在上開攸關被告等涉犯罪名成立與否 之重要事項未予詳查究明,即泛以「風聞」、「聽聞」等擬制臆度之詞,資為論斷被 告等人僅係欲向被害人索回被詐賭之金錢,而非擄人勒贖之裁判基礎,不無速斷,要 難謂無證據調查未盡及採證有違論理法則之違法。㈡又刑法上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共 犯間此有犯罪意思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担為要件,且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始克相當。而此項要件,除應於事實欄內詳加記載 外,並應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認定此項事實所憑之證據,方足資為論罪科刑之根據。 卷查原判決就如何認定被告戊○○確已參與本件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所憑之證據安在﹖ 未見詳為論列及說明,於法已有未合;又被告己○○一再訴稱告訴人於遭丁○○等人 剝奪行動自由過程中,並未受繩索或其他工具之綑綁,且在其返回家裡時亦未對告訴 人有任何不法之動作,如何可能事先與丁○○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原審就此有利被 告己○○之證據主張,未詳予調查,且又未詳述其不予調查之理由,亦有疏漏;再原 審既認定被告庚○○在丁○○至其住處時並不在家,乃係由鄰居之告知,則被告庚○ ○又如何與丁○○有犯意之聯絡,另就被告庚○○與黃榮添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 擔之憑以認定之證據何在﹖亦未見原判決於理由內詳為論列及說明,亦難謂為法; 又原判決於理由二-㈦項下載敍以被告甲○○,雖經營釣漁場,然其於警車到場時, 見告訴人向警求救,庚○○騙警察說告訴人有神經病,於警察離去時,被告甲○○復 勒住告訴人脖子,加以警告,此亦經告訴人供明,況被告見告訴人如此狼狽,豈有不 知告訴人係被挾持控制之人,其仍提供場所,阻止告訴人再妄動求救,顯有共同參與 之犯意與行為,亦甚明顯為據。然究竟告訴人之片面指訴得否遽信,非無疑義,原審 竟未調查其他證據,亦未向警方查詢究明告訴人之指訴是否與事實全然相符,即率以 採為裁判論斷之唯一證據,不無速斷;另原審對於共同被告丁○○、丙○○等一再陳 稱被告乙○○沒有叫另二個人看守告訴人之證詞,未說明何以不足資為被告乙○○之 有利證明,並不足以昭折服,於法亦有未洽。依上所述,原審在事實真相尚未完全究 明釐清前,即行判決,顯屬速斷,且亦難謂無判決理由欠備及有未盡調查證據能力之 違法。檢察官及被告等之上訴意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 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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