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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0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稱:上訴人因受眾多警員之恐 嚇、誘騙,佯稱走私未遂不罰云云,始坦承參與運送走私物品,實則上訴人並未參與 其事等語。對於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一 項運送走私物品未遂罪刑,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有何違法,空言為事 實上之爭執,亦與卷內資料不符,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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