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一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二八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
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依
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刑法第
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
意圖營利,
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
累犯)
罪刑,已敍明所憑之
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學識淺薄,不知所
為犯法,
犯後深感後悔,請求給予自新機會等語,顯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所請輕判給予自新機會,即無從
審酌
,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羅 一 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