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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3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二八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刑法第 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累犯) 罪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學識淺薄,不知所 為犯法,犯後深感後悔,請求給予自新機會等語,顯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所請輕判給予自新機會,即無從審酌 ,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羅 一 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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