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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4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五號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 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甲○○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非法販賣化學合成 麻醉藥品),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 ,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乙○○部分: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乙○○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經 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見原審卷第三十七頁),因上訴人借提押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之台灣台北看守所, 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五月五日(五月四日係星期日)即已屆滿,竟延至五月十三 日始向台灣台北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上訴(見上訴理由狀之記載,附本院卷), 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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