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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從一重處斷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經原審判決後於民 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 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十月八日(星期二)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十月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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