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5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七三號   上訴人 甲○○       乙○○       丙○○ 右上訴人等因竊盗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一四三四○、一五一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乙○○、丙 ○○上訴意旨略稱:豐揚砂石場係豐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揚公司)負責人李 明哲所經營。李明哲因盗採砂石罪,緩刑中。甲○○僅係該公司員工,有勞工保險卡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可稽證人藍評元、高玉虹、張國強、劉昭明、張全、呂政 宜可證。是甲○○如有盗採砂石罪嫌,係受李明哲指示而為。原審未就此傳訊上開證 人及李明哲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又甲○○僅係受僱於 豐揚公司,不可能亦無能力僱用乙○○、丙○○載運砂石。原審未就李明哲如何僱用 、指示乙○○、丙○○載運砂石調查亦有未合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於民國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十二日,由甲○○僱用乙○○、丙○○駕駛砂石車,另由不詳 姓名之成年男子開挖土機,共同在河川區域行水區內連續盗採砂石,載至豐揚砂石場 ;甲○○繼分別於八十五年七月間、九月間,均至同年九月十三日,先後僱用洪秋棠 、陳銀台駕駛砂石車,並僱用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開挖土機,在同地盗採砂石等 情,因予論處上訴人等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應依同法第九十二 條之一第一項中段處罰)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連續加重竊盗罪,從 一重之後罪處斷,業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等否認犯罪,甲○ ○以代陳明哲頂罪為辯,乙○○、丙○○皆辯稱:不知係盗採砂石云云,認均係飾卸 之詞,不足採信,亦依調查所得予以指駁。經核閱卷內資料,乙○○、丙○○於偵 審中始終供稱其二人係受老闆甲○○僱用載砂石(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四六○號卷 第十頁背面、第二一頁背面,第一審卷第十頁背面、第二三頁,原審卷第六六頁背面 ),於原審並稱:等前往採砂石時,甲○○在場,彼等不知豐揚砂石場老闆為何人 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十頁)。甲○○亦於偵查中坦承僱用乙○○、丙○○載砂石,而 於偵查及第一審中均以其承攬河川整地工程,故僱工前往採砂石為辯,上訴第二審 始改辯稱:伊係豐揚砂石場員工,負責車輛、司機等業務,老闆李明哲叫伊頂罪等語 ,俱有筆錄可憑。雖甲○○於原審曾聲請傳喚證人藍評元等人以證明其為豐揚公司員 工,惟其縱為該公司員工,亦不影響於原判決依上開證據之認定其僱用乙○○、丙○ ○盗採砂石之事實,是原審固未依甲○○之聲請傳喚上述證人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條之規定,亦不得據此以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再查上訴人等於原審均未 主張係受李明哲之僱用或指示而為本件犯行,亦未請求傳訊李明哲,且於原審審到期 日調查證據完畢時,經審判長問以:「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又均答稱:「沒有。 」有筆錄可稽,迄上訴法律審之本院始又為此爭執,主張新事實並謂原判決有調查未 盡之違法,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且為法所不許。上訴人 等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 款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併此說明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