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5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 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二一號、八十四年度少連偵字第四三三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曾因賭博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 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之犯意,明 知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販賣,為禁藥,竟向綽號「阿興」之不詳姓名 者,以每包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購買安非他命後,再從八十四年八月底起至 同年十月間止,在台中縣○○鄉○○○街○○號許志昌開設之泡沫紅茶店,以每包一 千元之價格,將安非他命轉讓予許志昌四次,又於八十四年十月間,在前開地點,以 相同價格,將安非他命非法轉讓與莊東鈐二次及轉讓予蔡幸芬一次等情,因而撤銷第 一審關於此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被告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刑(累犯),固 非無見。 惟查:㈠判決所載主文與事實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本件原判決事實 欄記載被告將其以每包一千元向綽號「阿興」購買之禁藥安非他命,再以每包一千元 之價格轉讓予許志昌、莊東鈐、蔡幸芬等人。於理由內亦說明被告以每包一千元之價 格買入安非他命,再以原價轉讓予許志昌、莊東鈐、蔡幸芬,足見其並無營利之意圖 ,惟其明知安非他命為禁藥,仍予轉讓,所為應成立轉讓禁藥罪。而其主文則記載: 「甲○○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致主文與事實、理由相矛盾,自屬違背法 令。㈡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但此項不 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犯罪事實之 認定,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供述即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即非法。 被告始終堅決否認有轉讓禁藥安非他命之犯行,原審依憑共同被告許志昌、莊東鈐、 蔡幸芬等之供述,而認定被告有前揭犯行,然卷查許志昌於警訊中供稱:「(吸食的 安非他命)是向一位綽號『阿沂』的男子購買,約四、五次,一包賣我一至二千元。 」「我跟『小沂』購買的時間大約從八十四年九月初開始,最後一次是在八十四年十 月四日下午二時左右購得。」「我與甲○○每次都以現金交易,以一千元至二千元向 他購得安非他命一包(用塑膠袋裝、數量不一定)前後約有四、五次。」於偵查中供 稱:「我之前吸的安非他命是甲○○賣給我的,約四次,時間自八十四年七月至十月 。」「安非他命向甲○○買的,買過四次,第一次約在八十四年八月底,最後一次是 八十四年十月初,每包一千元。」(見偵字四三七二號卷第六頁背面、第十五頁背面 、少連偵字第四三三號卷第九頁背面、第十頁正面、第三十五頁背面);於第一審供 稱:「(安非他命來源)從八十四年八月初向綽號『阿興』的人買二次,另外二次和 甲○○一起向『阿興』買的。」(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頁正面)。莊東鈐於偵查中供 稱:「(安非他命)是向甲○○買的,向他買過二次,在八十四年十月間買的,以一 包一千元買的。」(見少連偵字第四三三號卷第三十五頁);於第一審供稱:「(安 非他命)向綽號『阿水』的人購買」、「我沒有向甲○○買過」(見第一審卷第七十 二頁);蔡幸芬於偵查中供稱:「安非他命向甲○○買的,在八十四年十月初,在許 志昌以前經營的泡沫紅茶店買過一次,一包一千元。」於第一審仍為相同之供述(見 少連偵字卷第三十六頁正面、第一審卷第二十九頁背面)。微論許志昌、莊東鈐上開 供述前後不一,已有瑕疵,且等三人上開不利於上訴人之供述,究竟有如何之補強 證據,足認確與事實相符,原審並未詳加調查說明,遽採為論罪之證據,亦難謂適法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Q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