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八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強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
收受,有台灣台南監獄函附
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上訴人至同年七月五日始向該監獄長
官提出
上訴狀,已逾上訴期間,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