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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54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八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強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 收受,有台灣台南監獄函附送達證書在卷,上訴人至同年七月五日始向該監獄長 官提出上訴狀,已逾上訴期間,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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