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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56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六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 三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 第一七○九○、二○四三六號、八十四年度少連偵字第五五三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 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原 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 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一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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