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5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送達於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 途期間可言,截至十一月十八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十七日為星期日),竟延 至十一月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