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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57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六年度偵字第六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 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 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吉 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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