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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6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 ○ ○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二月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一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少連偵字第四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警方查獲時上訴人身上僅有新台幣(下同)二千多 元零用錢,許○龍則身無分文,而許○龍供稱係以現金向上訴人購買安非他命,並非 賒欠,足見許○龍所證不實。㈡依許○龍及警員蕭振文證述:許○龍欲向上訴人購買 安非他命,正在挑選時被警查獲等情,是則許○龍既欲購買安非他命一小包,而安非 他命早已分裝為重量相同之八小包,自應放在上訴人面前之茶几上且由上訴人拿一包 賣給許○龍,上訴人豈有將欲出售之安非他命放在許○龍面前之茶几上而任由許○龍 挑選之理﹖許○龍及蕭振文所證上情顯與常理有違;且蕭振文並未見到上訴人與許○ 龍為安非他命交易,原審未加詳查,率行認定上訴人販賣安非他命予許○龍,採證與 事實不符,有證據理由矛盾之違法。㈢上訴人如有販賣安非他命,為何於警查獲時身 上僅有二千元零錢,又未經查獲用以分裝安非他命之器具物品,且上訴人從未吸食安 非他命,有尿液檢驗證明在卷可憑,何況所查獲之安非他命八小包係置許○龍面前之 茶几上由許○龍拿著,而非置上訴人睡覺醒來時之面前茶几上,亦非從上訴人身上或 手上查獲,足見上訴人所辯未見過、未曾販賣安非他命非虛。原判決以許○龍片面不 實之詞,推測上訴人犯行,有採證違法、理由矛盾與不備等語。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連續向姓名不詳者販入安非他命後 ,先後二次在高雄縣○○鄉○○○路○○○○○號其看管之佛堂樓下,以每小包一千 元,販賣安非他命各一小包予少年許○龍,於第二次交易正由許○龍揀選時,當場連 同總重一‧六六公克(驗餘重一‧五九公克)之安非他命八小包被警查獲等事實,係 以許○龍於警訊及偵審中之明確供述二次向上訴人購買安非他命,與警員蕭振文所 證當場查獲之情相符,並有經檢驗無訛之該安非他命八小包扣案,為其所憑之證據; 又依第一審勘驗查獲之現場,對上訴人所辯被查獲之安非他命非伊所有乙節,詳加指 駁;且以依上訴人所供及其尿液檢驗之結果,上訴人既未吸用安非他命,與許○龍又 無特殊關係,若非意圖轉售,衡情當無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之理,說明認定上訴人意 圖營利而販入安非他命之理由,以及販賣安非他命不以販入後復行售出為必要,苟基 於營利之意思販入,即成立販賣罪責,因而維持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連續非法販賣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依上開論斷,警方查獲時,上 訴人及許○龍身上有無現款或若干,對上訴人販賣罪責不生影響。上訴意旨以查獲時 上訴人身上僅二千餘元,許○龍身無分文,指摘原判決認事違法,自有誤會。再就卷 內證人蕭振文所述與第一審勘驗筆錄之附圖對照以觀,蕭振文等員警係於民國八十四 年八月二日下午據報前往高雄縣○○鄉○○○路○○○○○號隔壁埋伏,果見許○龍 及另一男子騎機車至該處前,往內探後推門而入,警方隨即趨前從壓克力玻璃門往內 看,隱約可見等在交易,衝入,見上訴人與許○龍、該男子相對中隔長茶几(桌 )而坐,正在談交易,該茶几上有八小包安非他命用衛生紙包著等情(見第一審卷第 十七-十八、二九-三○、三三頁),是上訴意旨指蕭振文未見到上訴人與許○龍交 易安非他命,及被查獲之安非他命並非放置上訴人面前茶几,顯與卷內資料不合。末 按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苟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於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無違,即難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其餘所指,不外以自己之說詞與質疑任意 爭執證人陳述之真實性,重為否認犯罪之事實上爭執,進而指摘原判決採證違法、理 由矛盾或不備,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依首開說明 ,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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