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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60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景玉鳳律師         李平義律師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 月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八、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五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民國八十二年度公職人員選舉台北縣縣長候選人蔡勝 邦競選總幹事,上訴人乙○○則為蔡勝邦之妹婿,在選舉期間經常幫忙蔡勝邦為助選 行為。甲○○、乙○○二人,於台北縣縣長選舉期間,明知當時任台北縣縣長之另 一候選人尤清,及其機要秘書張國龍及張國龍之親屬,並未利用反核四建廠地價滑落 之機會,在台北縣貢寮地區,大肆炒作土地,牟取不法私利,竟為求使尤清不當選, 並誹謗張國龍及其親姪張宏謨、張宏俊等人之名譽之故意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 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五六之一號蔡勝邦 競選總部,召開記者招待會,由甲○○對到場之電視台及各報社、媒體記者等公眾, 先做開場白介紹該次記者招待會之目的、主題概要,繼由乙○○及與渠等有犯意聯絡 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二人,將遮蓋本次記者招待會主要文宣之紅色布幔拉開,顯露 以文字所記載內容為:「尤清炒地皮暴利,一百二十億內幕大公開,四年前尤清現金 九百萬元,四年後尤清現金三千五百萬元,淨賺二千六百萬元,真好賺!尤清企圖連 任,計劃炒地皮,卡好賺,嘛卡緊!貢寮金沙灣土地四十甲(約十二萬坪),地主: 台北縣長機要秘書張國龍-親姪張宏謨、張宏俊等。」及「張國龍是誰﹖誰是張國龍 ﹖台北縣長機要秘書,對!但是張國龍還有一個爆炸性的驚人身分,他是貢寮鄉金沙 灣的大地主!一向有『反核教父』之稱的前台大物理系教授,尤清最親信的縣政府機 要秘書張國龍最近被人發現竟然在東北角貢寮金沙灣一帶,擁有四十多甲的土地,並 經營一家金沙灣HOTEL。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張國龍利用反核過程中所造成地 價大幅滑落的機會,以其胞兄張甲柱之子張宏謨、張宏俊等家族人頭名義蒐購四十多 甲土地,準備把這些保護區中的土地,由『農地』變更地目為『建築用地』,近幾個 月正積極運作中,其價值超過一百二十億。」等內容不實之文宣品,指摘尤清與張國 龍共同炒作土地,再由乙○○予以宣讀並作相關補充說明,並由不知情之蔡勝邦競選 總部工作人員在場散發內容相同之文宣品,同時提供相關土地登記簿謄本等文件供記 者取閱,由甲○○、乙○○二人在場答覆記者之詢問,乙○○更進而向各電視台及 報紙媒體記者講演指稱「尤清如沒有份,亦有縱容自己親信或幹部之嫌﹖……」等語 ,致當日無犯罪故意之三家電視台記者在新聞報導中予以播報,次日各大報紙亦將該 文宣內容大幅報導,足以生損害於八十二年度公職人員選舉台北縣縣長候選人尤清及 張國龍、張宏謨、張宏俊等人之名譽(誹謗部分,除張國龍外,尤清、張宏謨、張宏 俊均未提出告訴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等部分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仍 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等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演講傳 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上訴人等次否認其等參與蔡勝邦競選文宣之決策製作,而證人李清滋、李乾龍 於原審亦證稱:蔡勝邦之競選文宣工作係由三重總部負責,印製後,送來板橋競選總 部發放等語(見原審卷第七五頁背面),究竟本件記者招待會所傳播之文宣內容係由 何人所製作﹖已非無詳細調查之必要。苟為其他人所製作,則上訴人等與該製作者間 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就此並未詳予調查審認,並於理由內加以說明,併有 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理由不備之可議。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執以指摘 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等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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