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62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一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一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一○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曾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十月二日執行完畢;上訴人乙○○曾於八十 年間因煙毒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執行至八十二年間假釋,刑期至 八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屆滿,以已執行論,均未悛悔。上訴人等於八十四年二月三日晚 上十一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水手卡拉OK店飲宴時,甲 ○○中途離席外出購買檳榔,乙○○亦至店內櫃檯打電話。上訴人等離開坐位後, 邵維俊偕友人進入該卡拉OK店內就坐。甲○○返回,見其坐位被邵維俊佔用,遂 與之發生衝突,此時乙○○打完電話回坐,認出邵維俊曾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 局服務,並係先前偵辦其所犯煙毒罪之刑警,亦思報復而參與毆鬥,上訴人等並基於 殺人之犯意聯絡,共同將邵維俊推至牆角,由乙○○從後將邵維俊抱住,再由甲○○ 持其所有之水果刀一把,朝邵維俊左胸部猛刺一刀,深達肺臟。邵維俊雖經送醫急救 ,惟仍於翌日凌晨一時五分許死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等共 同殺人(均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其最輕 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屬於強制辯護之 案件,原審雖已指定公設辯護人為上訴人等辯護,惟依審判筆錄記載,僅有公設辯護 人起稱:「詳辯護意旨狀所載」字樣,但核閱卷宗,該公設辯護人並未提出任何辯護 意旨狀或上訴理由狀,自與未經辯護無異,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於法有違,其判決 當然為違背法令(參考本院六十八年臺上字第一○四六號判例)。㈡證據雖已調查而 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 未予調查。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等先因坐位之事與邵維俊發生衝突,嗣乙○○認出 邵維俊係先前偵辦其煙毒罪之刑警,圖思報復而起意殺人(見原判決第二面第八至十 一行);理由亦為相同之敍述(見原判決第八面第八至十行)。惟乙○○始終否認認 識邵維俊,並辯稱以前所犯煙毒罪並非邵維俊辦理,原審既已調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四八號乙○○煙毒案卷,自應查明該案是否確為邵維俊 所承辦或協辦,原判決僅說明該案係由「左營分局刑事組承辦」(見原判決第八面 第三行),對於邵維俊有無參與該案之辦理,並未進一步查證,即認定因乙○○認出 邵維俊係先前偵辦其煙毒罪之刑警,而起意殺人,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 予調查之違法。㈢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 之理由矛盾。原判決認定扣案水果刀一把,係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經甲○○ 供認在卷,並依法宣告沒收(見原判決第十一面第一、二行)。惟原審於審判期日提 示該證物時,甲○○明確否認該刀為其所有,並辯稱「兇刀是另外一把」(見原審卷 第一一一頁背面、第一一二頁),原判決認定甲○○已承認該刀為其所有並供犯罪所 用,已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相適合。又案發後經警方扣案移送檢察署之水果刀僅有一把 (見偵查卷第十二頁扣押物品清單),而原審於審判期日所調取之證物似有二把水果 刀(見原審卷第一一七頁借調贓證物品條),究竟實情如何?亦待查明。以上情形, 或為上訴意旨指摘所及,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判決既有違誤,應認仍有 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甲○○之前科執行完畢日期,似為八十二年十月四日,原判 決記載為八十二年十月二日,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