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八六號
上 訴 人 楊錫棟
選任辯護人 葉文博
律師
上 訴 人 葉銀淇
楊正平
右上訴人等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二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四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楊錫棟、葉銀淇、楊正平因恐嚇取財案件,原審係依刑
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論處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
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
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