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63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丙○○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 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八六四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偽造文書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撤銷部分即偽造文書部分: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丙○○、甲○○與乙○○三人均明知瑞暘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瑞暘公司)並無將該公司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一一六、一一六之 一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八十五建號之建築物設定抵押權予丙○○之表示,竟共同基於 犯意之聯絡,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在台中市○○○○街四十之二號甲○○住處 ,委託不知情之代書蔡明顯書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交由甲○○持去用印,甲○○即盜用所保管之瑞暘公司及代表人曾玉葉之 印章加蓋於上開文件上交還蔡明顯,由蔡明顯於同日提出於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辦 理瑞暘公司上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三千萬元之抵押權予丙○○,使承辦人員將此 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瑞暘公司 及地政機關地籍登記之正確性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三人共同行使偽造私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乙○○累犯)罪刑,駁回上訴人三人在第二審之上 訴,固非無見。惟查:㈠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要件 ,而此項要件,除應於事實欄內詳加記載外,並應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認定此項事實 所憑之證據,方足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原判決事實欄對乙○○與丙○○、甲○○二人 究竟有如何之行為分擔並未詳加記載已有未合。又原判決理由內則以「乙○○與甲○ ○共同經營地下錢莊,出借金錢予瑞暘公司,於抵押權設定後,並負責將有關保管之 文件交還瑞暘公司及收取欠款六百萬元並書立切結書予瑞暘公司」為由,認乙○○與 甲○○、丙○○顯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按乙○○縱有與甲○○共同 經營地下錢莊並收取瑞暘公司公款六百萬元之事實,亦僅係涉犯重利罪與否。至於將 有關文件交還瑞暘公司並書立「確無以告訴人(瑞暘)公司名義設定抵押權」之切結 書予瑞暘公司,亦係原判決所認定甲○○以系爭之該地為丙○○設定抵押權涉犯偽造 文書之事後行為。均與原判決所認定乙○○涉犯偽造文書之事實,不相合。原判決 關於此部分之採證認事,亦有未洽。㈡、原判決認定瑞暘公司簽發用以支付借款之 支票偶有不能兌現之情形,甲○○即自八十三年起陸續取得瑞暘公司所有之彰化縣○ ○鄉○○段一一六、一一六-一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及地上建物所有權狀、公司執照、 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印鑑證明、公司印章。代表人曾玉葉印章。國民身分 證影本等資料以供債權之擔保等情。但對其如何取得上開資料則未明確認定。如果上 開各項資料均係瑞暘公司所交付,則該等資料為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登記所需 之文件與印章。瑞暘公司如無意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之登記,何以交付上 開各項文件、印章……如不同意辦理登記,而僅交付上開資料,又如何能擔保其債務 ,其間尚非全無疑竇,實情如何,仍待查明。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又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部分雖不得上訴第三審,惟與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裁判上一罪,故併予發回 。 駁回部分即重利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三人重利部分,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論處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 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