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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68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八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所列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案件, 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罪刑。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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