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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6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卅日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明知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浪女膏」、「法國動 情液」、「西班牙金蒼蠅液」、「金岡丸、勃起丹」及編號二所示之「IC叫春芭比 娃」、「IC搖擺妖娘」、「IC轉珠摩棒」等物,分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 藥及猥褻物品,竟基於牟利販賣之意圖,將各該禁藥及猥褻物品予以購入,並於民國 八十二年七月廿八日在台灣時報刊登廣告,招攬顧客,且以向王培育租得,裝設於嘉 義市○○路○○○號十樓一室之(00)0000-000號呼叫廿六之電話,即俗 稱之電話秘書為聯絡工具,以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價格,販賣上開禁藥及猥褻物品等 情,因而撤銷第一審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 人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上訴人明知「法國原裝金蝴蝶」、「法國動情 液」、「西班牙金蒼蠅液」、「雙效夢幻水愛寶」、「激情香水」、「浪女膏、縮陰 膏」、「汽水片、綠騎士」、「金剛丸、勃起丹」等春藥係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另 「九段神龍按摩棒」、「IC微調按摩棒」、「IC溫控美少女」、「IC叫春芭比 娃」、「IC搖擺妖娘」、「IC轉珠按摩棒」係猥褻物品,仍基於『概括犯意』, 自不詳時間起,在報紙刊登廣告,並以(00)0000-000呼叫廿六號電話為 聯絡工具,『連續販賣』上開禁藥及猥褻物品予不特定之客戶等情,原判決僅就其中 之「浪女膏」、「法國動情液」、「西班牙金蒼蠅液」、「金岡丸、勃起丹」及「I C叫春芭比娃」、「IC搖擺妖娘」、「IC轉珠按摩棒」等部分予以判決,對其餘 部分則置而未論,理由欄復未說明上訴人何以不成立連續犯之理由,已有已受請求之 事項未予判決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上訴人始終否認有向王培育租用(00)0 000-000呼叫廿六號電話,即俗稱電話秘書之情事,一再辯稱並未匯款予王培 育,卷附郵政儲金存款通知單上之字跡亦非其筆跡等語(第一審卷第九頁反面、第十 五頁、原審上訴字卷第十四頁反面、第廿頁、第卅九頁、更㈠卷第十八頁反面、第廿 三頁反面、第四十二頁反面)。證人王培育亦於原審證稱:「……我不認識蔡宗瀚( 翰),我們月租是每月二千元,平時要找就打呼叫器就說有人找你,……我不認識蔡 宗瀚(翰),也沒見過他,至於他的聲音也沒有印象」等語(更㈠卷第五十頁),如 果屬實,則向王培育租用該呼叫電話之人究否為上訴人,抑另有他人冒用或借用上訴 人名義租用﹖即非無疑,實情究何﹖自有再傳喚王培育,查明向其租用呼叫電話之手 續,有無留有租用人之其他資料,以進一步究明事實真相之必要,原審未詳予查明, 遽以卷附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其上所載寄款人之住址及電話號碼均與上訴人之 住址及電話號碼相符,即謂上訴人「確有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劃撥」云云,亦嫌速斷 而不足以昭折服。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認仍應發回更審,期臻翔 。關於販賣猥褻物品罪部分,因原判決認與販賣禁藥部分有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 競合關係,併予發回,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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