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
月二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重更㈡字第六號,
起
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
一二○七號)後,
依職權逕送審判,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強
姦而
故意殺被害人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被告之
自白,必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論罪之
證據,
若其自白
顯有疑義,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而與自白之相互利用,並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
始足當之
,否則即難資以論罪
科刑。又如被告之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
,並非自由陳述,即其取得自白之程序,已非
適法,則不問自白
內容是否確與事實相符,因其非係適法之證據,即不能採為判決
基礎,故審理事實之法院,遇有被告對於自白提出刑求之抗辯時
,應先於其他事實而為調查。本件原判決於理由內載敍上訴人於
警訊時業已
自白不諱為其
論罪科刑之重要依據,且說明上訴人於
第一審所為警局應訊時遭刑求抗辯
一節,既經製作筆錄警員林○
成
予以否認,上訴人又不能提出任何事證,顯係畏罪
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云云為據。但查依卷附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三
時十五分製作之第二次警訊筆錄上載示,上訴人於警訊以:「你
當時是否有性興奮﹖是否有達到射精液階段﹖」時,答稱:「我
一直感到全身熱興奮起來,後來我就將陰莖拿出來放在我女兒曾
○慧兩大腿間,不時抽動,將近一分鐘而已就達到高潮,我就射
精了,精液部分射在我女兒腿上,另外部分射於牀上並有沾到被
單。」(見警卷第五頁正面),顯見上訴人之上開自白已明確供
承伊有射精至明,委無可疑。原判決於理由第項內載敍認定上
訴人強姦被害人時,因發現被害人死亡,而未射精,核與上開卷
證資料不符,已不無理由矛盾之違誤。又依卷內相關筆錄之記載
,上訴人於第二次警訊時,就如何強姦被害人曾○慧並予殺害之
情節,固供承在卷。惟其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警方
通知其胞弟曾○文在場,所為第一次警訊之記載其係完全否認有
姦殺其女兒曾○慧之
犯行(見警卷第三頁),另於八十四年一月
三十日上午十時
偵查初訊時,檢察官問以:「你有無強姦你女兒
﹖」,即答稱:「沒有」,質之:「你有無殺死你女兒﹖」時,
亦陳稱:「我不
是故意的,我被魔附身」(見
相驗卷第十四頁)
。
嗣於第一審則一再辯稱伊在警局應訊時遭受刑求,並就所遭刑
求取供之方式,
迭次陳明:「那是他們叫我要合作,就這樣寫了
」(見一審卷第九頁背面);「我沒有這樣說我被刑求,在派出
所有五、六個人將我拷在木椅上用筷子夾我的手,用皮帶打我的
脚,到分局時也有警察刑求我,不是問我筆錄的警察……」(見
同上卷第五十三頁背面),「(在場的林《○成》警員有無刑求
你﹖)沒有」,「(在場張《○雲》警員有無刑求你﹖)有,半
夜時在○○分局以皮帶打我」(見同上卷第五十五頁正面);「
在分局未問到什麼東西,只有刑求……」(見同上卷第一八二頁
正面)等語在卷。顯然其二次警訊之供述歧異不一,且與偵審中
之陳述,亦有齟齬,
彼此並不相脗合。究竟上訴人於第二次警訊
時之自白與事實是否全然相符﹖又其所為之自白得否逕謂完全出
於任意性
而非係出於不正之方法取供,仍非無疑竇,自有再探求
商榷之餘地。尤以上訴人所指遭警刑求有否成傷﹖又於八十四年
一月三十日經檢察官
諭令收押(見相卷第十五頁),在
羈押台灣
台北士林看守所入所時有無向所方陳明遭警刑求,及上訴人入所
時之體檢狀況若何﹖有無受傷情形之記載,均
迄欠明瞭。為明真
相,自亦有向台灣台北士林看守所函查調取相關資料徹查明白之
必要。原審就此攸關判斷上訴人於第二次警訊中所為之自白與事
實究否相符,以及其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而非係出於
不正方法取
得之重要事項,未予以完全剖析釐清,即率採為裁判論罪科刑之
基礎,不無速斷,並不足以昭折服。㈡次查對兒童犯罪者,
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強姦而故意殺被
害人曾○慧,曾女係000年0月000日生,當時年僅八歲,
為兒童福利法第二條第一項明定本法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
人之範疇。原審未適用上開法則,於判決理由內亦未有所說明,
於法尤屬可議。以上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
有撤銷
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