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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69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七七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字第三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 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三審 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用。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 審論處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刑之判決,改判 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後,被告於八 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改判諭知不受理。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 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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