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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76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八八○、七一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原審係依該法第四十三 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等相 關法條,從較重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 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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