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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76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漁業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五九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丙○○         丁 ○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漁業法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 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十五號,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僅以原 判決量刑太重,上訴人等以前是靠養殖業維生,因海水污染連續幾年收成不好,生活 困難,看到同村很多人電蝦,上訴人等不知這是犯法,所以跟着在今年造了船,想不 到第一次來金門海域就被抓,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將船沒收。船靠借貸來造,年高 父母及妻小均無工作,根本無法生活,又面對債務,實在無法負擔。上訴人等之電蝦 設備,所捕捉之魚蝦全是活的,船隻是最小型的,漁貨量也是非常少,願法官以仁慈 之心可憐上訴人等在家之父母,並原諒上訴人等第一次到金門海域,因不諳法律而犯 法,請給予自新之機會,將船交還,早日回家照顧父母,並宣傳法律禁止捕蝦,不要 再到金門海域電蝦云云,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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