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六一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
律師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九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
原審法院,已逾上述
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
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劉 敬 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