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8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重利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重利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八九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重利及妨害自由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零 五條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 ,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