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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9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第二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五一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 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 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年十二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 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炳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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