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被告
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五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七
十七年度少偵字第二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被告死亡後,
他造當事人或其他有上訴權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參閱本院
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決議㈠)。本件被告甲○○因車禍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下午十一時許死亡,經檢察官
督同法醫師
相驗屬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附卷
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之
首揭說明,檢察官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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