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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9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七 十七年度少偵字第二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或其他有上訴權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參閱本院 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決議㈠)。本件被告甲○○因車禍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下午十一時許死亡,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屬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之首揭說明,檢察官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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