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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七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 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 ,第三審法院應予以撤銷自為判決。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維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之判決,於民國 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 日具狀提起上訴後,即於同年十月廿五日死亡,有上訴人原審選任辯護人洪嘉鴻律師 陳報之台中縣大里市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可稽。依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 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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