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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詐欺(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三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 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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