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
詐欺(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八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三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
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陳 世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