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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判決書登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聲請判決書登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駁回聲請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判決書登報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 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 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送 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十二月五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抗告人延至八十五年十 二月六日,始郵寄抗告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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