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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   抗告人 蘇○瑞 右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所 為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蘇○瑞因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經原審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 日執行覊押,至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覊押期間,即將屆滿,因覊押原因依 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於八十六年一月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自八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 違誤。抗告意旨以其原係因保釋金不足而被覊押者,請求准予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 而停止覊押云云。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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