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
抗告人 蘇○瑞
右抗告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所
為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
上訴字第二二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蘇○瑞因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經
原審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
日執行覊押,至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覊押
期間,即將屆滿,因覊押原因依
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
乃於八十六年一月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自八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
違誤。抗告意旨以其原係因保釋金不足而被覊押者,請求准予
具保或
責付或限制居住
而停止覊押云云。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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