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 陳凃腰
右抗告人因自訴陳詩書等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
三日駁回其
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陳凃腰在原審聲請意旨
略以:抗告人所聲請調查有關文
書證據、買賣契約
書特約事項,
乃本案偽造文書、
詐欺事實關鍵所在,乃原審法官官有明拒絕審理既有
文書證物,迴避調查,
顯有偏頗
之虞,爰依法
聲請迴避等語。原審裁定則以
當事人聲
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
指揮
訴訟,或其
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查承審法官就調查
證據之次
序、取捨,自有其考量,並非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即一律需予調查,亦非不予調查
即有所偏頗,聲請意旨未指出任何具體事實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其聲請
難認有據,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抗告意旨仍執詞空泛指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