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 十日終審法院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終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一經送達宣告,即告確定,不得抗告或再抗告。依肅清煙 毒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煙毒案件,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 終審。且再抗告人所犯施用毒品罪之法定刑並非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尚不生覆判 問題。則終審法院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及抗告之裁定,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 竟復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