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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聲請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聲請撤銷停止覊押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涉竊盜案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 後段之覊押原因,且有覊押之必要,又不能具保使其消滅,因而駁回其具保停止覊押 之聲請,雖非無見。惟就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意旨所稱:其自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後 ,已有五月餘,未收到延長覊押之裁定,顯然覊押於法不合,因請撤銷覊押云云。原 裁定對於抗告人之聲請理由,究竟如何不足採取,並未在理由內有所說明,遽予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難謂無理由不備之違誤。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 ,應予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當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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