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
聲請撤銷停止覊押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涉竊盜案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
後段之覊押原因,且有覊押之必要,又不能
具保使其消滅,因而駁回其具保停止覊押
之聲請,雖非無見。惟就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意旨
所稱:其自第三審法院
發回更審後
,已有五月餘,未收到延長覊押之裁定,顯然覊押
於法不合,因請撤銷覊押云云。原
裁定對於抗告人之聲請理由,究竟如何不足採取,並未在理由內有所說明,遽予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
難謂無理由不備之違誤。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
,應予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
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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