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 十日延長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 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而有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日執行押 ,至同年九月九日押期間屆滿前,原法院以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押之必 要,而裁定延長押二月,其延長之期限,應至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復因仍有押 必要,於期前之十月三十日,再裁定延押二月,並於十一月六日送達裁定予抗告人 ,經核其延長押之程序,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抗告人持有安非他命,既非基於販 賣之原因而持有,且本件又係警員以設陷方式誘捕,根本無買賣之意等實體上所應調 查審認之事項為爭辯,並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有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