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七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五月十四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六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所犯如第一審法院裁定附表所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確定判決 詳如該表所載)之三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並無不當,原審因之駁回再 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求為撤銷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