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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聲 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三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 、四款之情形,並有押之必要而執行押。雖其以罹患組織細胞瘤即蜂窩組織炎, 生命虞,須保外就醫為由聲請具保停止押;惟據台灣台中看守所經該所特約醫師 王○祥診察函覆該院以抗告人主訴症狀與事實不符,無須保外就醫等語,有該所函可 稽。因認抗告人押原因尚未消滅,駁回其具保停止押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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