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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聲請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六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 聲請停止羈押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聲請停止羈押 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 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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