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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 十六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六六○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係以抗告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自被羈押今已逾三個月,抗告人有固定住居所,因雙親年邁,幼兒乏人照顧 ,且要辦理工作移交,請求准予停止羈押云云,為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原因。惟查 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上述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之情形,並非抗告人停止羈押之法定原因,因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並以抗告人所犯竊盜罪與違反麻醉藥品 管理條例兩案,理應合併審理,不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何以將其中違反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案件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致抗告人不知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而遭通緝,抗告人無逃亡之意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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