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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五 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四九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所示之四罪(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判決法院、 確定日期均詳該表)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稱:抗告 人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前面三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已假釋期滿,現最後判 決之第四罪,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自屬非法云云。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 示之第四罪,犯罪日期既在第一罪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判決確定之前,原裁定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求為撤銷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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