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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駁回 具保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盜匪案件前經原法院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此項 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將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抗告意旨以抗告人已被押一年三月有餘,家中經濟陷入困境,雙親及妻小均有病 纒身,請法外施仁,准予具保停止押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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