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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盜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駁回聲請具保 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 之情形,而有覊押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以其上有老母,此次因被覊押,其妻訴請 確認婚姻無效,抗告人又敗訴,幼兒已無人照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云云。原審 以抗告人覊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雖有老母,妻又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惟其幼子仍可 由其生母照料,尚難因有幼子而認為已有停止覊押之正當理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一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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