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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占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駁回再審聲 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五七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侵占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三 百卅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 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 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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