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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公務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定其 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六六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因妨害公務、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五月、六月確定,惟所犯前罪,得易科罰金,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原審裁定仍 予定應執行刑,自有未合,爰提起本件抗告,請予撤銷云云。惟查抗告人所犯兩罪, 經核與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相合,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所稱為檢察官執行指 揮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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