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六月十一日駁回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以其因被覊押,
家中八十歲之大媽已由親友送至養老院,七十高齡之生母,盼望獨子之抗告人返家,
思子成疾,臥病在床,請准具保候傳,照料生母云云。茲查覊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
具保停止覊押,自難准許,爰以
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
猶
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