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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六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以其因被覊押, 家中八十歲之大媽已由親友送至養老院,七十高齡之生母,盼望獨子之抗告人返家, 思子成疾,臥病在床,請准具保候傳,照料生母云云。茲查覊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 具保停止覊押,自難准許,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 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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