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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無故侵入住宅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六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無故侵入住宅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駁回 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無故 侵入住宅等罪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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