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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七號   抗告人 乙○○        甲○○ 右再抗告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九十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又雖屬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但為依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不得抗告之 裁定,仍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乙○○、甲○○因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賭博 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 雖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列,但該案件依同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既經第二審法院為裁定,依同法第四百 零五條,不得抗告,依同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 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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