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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六月十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 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案件,經原裁定法院先後判處如 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褫奪公權二年、有期徒刑七 月、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法 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而依前述法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為九年六月, 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原裁定並無附表,且所定之刑期過重云云,指摘原裁定 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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